案情
2010年高考招生期间,黄晓成通过中介人万远龙的介绍,结识了罗国华。罗国华向黄晓成声称,他有能力帮助他在高考未上二本分数线的女儿弄到某高校的内部高招指标,但前提是“要花点钱”。
因黄晓成与万远龙是同学关系,罗国华又是本地人,黄晓成便相信了罗国华的话。双方口头约定,由罗国华帮黄晓成的女儿顺利走进大学校门,黄晓成支付给罗国华所需费用。
双方约定后,黄晓成根据罗国华的要求,陆续支付了7.3万元,罗国华向黄晓成出具了收条。
不过,罗国华并没有实现他的允诺,黄晓成女儿上大学的事最后仍是“竹篮打水”的结果。罗国华只退还给黄晓成2.3万元,他表示另有5万元已经付给他人,无法退回。
为了挽回损失,黄晓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国华退还5万元并承担其女儿复读费4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黄晓成与罗国华就“帮黄晓成女儿上大学”事宜所达成的约定及行为是委托合同关系,但是,该委托合同的内容是黄晓成女儿高考未达二本,通过罗国华的运作“花钱买分”的方式入学就读,该约定是对高考公平竞争精神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一份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就这份合同取得的相关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罗国华属主动上门联系黄晓成帮办上大学,故罗国华应当返还黄晓成5万元。但黄晓成女儿复读与罗国华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黄晓成要求罗国华承担复读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罗国华返还黄晓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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