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最为常见。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因此,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简单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上海公司法律师提醒,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一时的手续繁琐而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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