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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 职工谨防“A公司上班B公司上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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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谨防“A公司上班B公司上险”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9-06 12:28:53 阅读次数: 1130
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这就为用工和保险分两家的现象开了口子。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难以辨别的难题。

  侵权手段

  利用人事代理 逃避法定责任

  案例1

  刘喜雁是通用磨坊贸易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在2009年底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喜雁被派到北京家乐福从事促销员工作。但刘喜雁的社保却是华章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的。

  在工作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刘喜雁均被安排工作但未支付加班费。在遭到无故辞退后,通用磨坊贸易公司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刘喜雁申请法律援助后,在致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仲裁申请。

  经律师多方调解后,通用磨坊贸易公司向刘喜雁支付了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

  北京某饮用水公司从事水处理设备消毒工作的李洪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清洗设备时,由于公司提供的防毒设施出了问题,导致李洪二氧化氯气体中毒。李洪要求单位为自己申报职业病,但饮用水公司却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雇了他,没有支付任何补偿。

  李洪在申请法律援助后,律师查明李洪的社保证明上用人单位并不是饮用水公司,而是澳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在帮助李洪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工作单位不明确,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后,由于签订合同和上保险的是不同的公司,相关取证非常困难。

  用工企业将员工的社保挂在代办公司名下有几种情况,比如在外地注册的企业,在北京只有零星业务,如果为此专门成立一个分公司或者人事部门,成本会比较高。所以有的企业会在当地找一个人事代理,帮助解决一些事情,其中就包括为在当地招聘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

  而另外一种可能是,不排除有些本地或者外地的企业就是故意以人事代理的方式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将用工和社保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两个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和各种待遇,可能就逃避掉了。虽然致诚律师直接办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很多,但是律师在许多相关案件调查时却发现此类现象并不少见。

  在纠缠不清的复杂劳动关系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律师建议

  依据实际情况 认定劳动关系

  致诚律师提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责任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参加了社会保险,双方却并不一定就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证明,劳动者在遭遇这种用工与保险分开的情况时,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合同和社保分属不同的公司。

  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也往往被公司看似冠冕堂皇的推托之词所搪塞而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认定劳动者究竟属于哪家公司的员工;如果公司不提供相应证据造成劳动关系无法分辨的,应当将两个公司列为共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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