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1年,原、被告父母将其所有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楼,以分家析产的形式,把产权登记在儿子陈明刚名下。
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六个继承人(包括陈明刚、陈明忠)经公亲见证,对父母的遗产(列有本案所争议的房屋)通过抓阄的方式进行了分割,其中,陈明忠抽得该房屋的一楼,并起草了分割协议,由六个继承人签字,分割协议的原件由陈明刚、陈明忠大哥保存,其他五人各持复印件一份。
尔后,因陈明忠酒后与陈明刚发生口角,导致陈明刚及其他四个继承人均对抓阄所达成的协议反悔,因与陈明忠协商不成,陈明刚遂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明忠返还房屋,并返还房屋里存放未分割的其他遗产。
陈明忠接到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后,委托十堰市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为其出庭应诉。通过法庭激烈的辩论后,陈明刚极其代理人认为诉求的理由不足,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陈明刚自愿放弃权利——房屋归陈明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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