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福年幼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把他送到农村亲戚家寄养。朱永福快成年了,才回到父亲身边一起生活。朱永福结婚后,父亲才又成了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另过。2006年,老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
对于这处房产,继母和两个儿子认为朱永福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根本没有继承权。朱永福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法院最终确认,朱永福虽然小时候在农村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院还认定,朱永福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儿子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朱永福应当与继母两人平分朱永福父亲留下的房产。
说法:收养和寄养不一样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有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严格的成立要件和法定程序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理登记,登记后才能生效。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有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朱永福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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