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原、被告间系姑嫂关系),由于被告方吕某在无证驾驶且驾驶过程中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酿成了包括其嫂原告徐某在内的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件还要从2010年说起,同年4月21日,原告搭乘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纳雍县新房乡到安顺,行至314省道(水黄公路)117Km+800m处时,被告无证驾驶且违法超车,导致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同时造成另外几辆货车、客车之间侧面或正面相撞,肇事车驾驶员吕某及同乘车人徐某、吴某等多人受伤,四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徐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机构鉴定,原告身体损伤部分分属II级伤残和 VIII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本院结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的证据及事实经过,认为: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虽无过错,但对于无偿搭乘被告吕某驾驶的车辆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应有所预见,应酌情适当减轻被告吕某的赔偿责任。本院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150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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