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离职员工骗走客户佣金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介公司退还原告所交纳的居间费用6500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2009年8月,原告蔡某经一房地产中介公司原业务员余某的居间介绍,与第三人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约》,约定其与李某通过中介公司买卖价值77万元的房屋一套。但因当时李某尚未拿到房产证,中介公司的原业务经理邹某和余某为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称可找关系提前协助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下产权证。三方随又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协助李某在三个月内办下房产证,并协助原告办理按揭及过户;若中介公司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理下房产证,则首先通过三方协商,协商不成则三方免责,李某收回该物业,退还蔡某已付房款,蔡某则不支付任何违约费用及中介佣金。
随后,邹某与余某先后两次找到蔡某,共收取佣金7000元并出具收条,明确该佣金将用于提前办理产权证等,并承诺办不下产权证退还佣金。
之后,蔡某多次与余某联系,但每次得到的回答均是:“大概一周内可以拿到房产证。”当年10月底,蔡某与余某等两人彻底失去联系,其便找到该公司询问办理产权证的事宜。而中介公司却称,邹、余两人早在9月份就已离开,他们收取的佣金也没交给公司,这属于这两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愿意继续协助双方办-证。
可直到承诺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卖方的房屋产权证仍没办下,卖方遂依约定解除了合同。蔡某认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并作虚假承诺,诱导其与卖方签订合同,而始终并未履行任何的协助办-证义务,当其员工离开公司后,被告公司既未及时告知,也未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余、邹二人的工作,最终导致所签合同被解除,该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重大过错,故诉请中介公司和余某连带返还佣金7000元并由中介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
余某庭审中称,其从收取蔡某的佣金中分得500元,其余全部交给了邹某,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无法证明该款已交回中介公司。开庭后,其即向原告返还所分得的500元。
法院认为,余某是被告公司为原告和第三人李某提供居间服务的业务员,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佣金,有理由相信其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公司虽未收到其交回的款项,但对其业务员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依照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在促成原告与卖方的商品房买卖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因此,扣除余某已返还的500元,被告公司还应返还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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