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史飞飞 北京金山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交锋。周鸿祎一方提出,原告方上诉人金山安全并不等于其微博中提到的金山公司,对其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根据金山安全的起诉,2010年5月25日至29日周鸿祎连续在其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的微博中发表言论,使用“明显带有贬损性语言”贬低金山及其旗下产品,导致金山仅2010年5月26日当天市值就缩水6个亿,股价跌幅达11.9%。为此,金山状告周鸿祎,索赔1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鸿祎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向金山赔偿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
判决之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其中,金山继续要求判令周鸿祎赔偿损失1200万元,而周鸿祎的代理人今天庭上则对金山安全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周鸿祎的代理人认为,金山安全成立于2009年底,而涉案的微博内容涉及的“微点案”等相关内容发生在2005年,且微博中已经明确指出是金山软件,由金山安全主张权益属于张冠李戴。
对此,金山安全答辩称,金山作为一个品牌,品牌的名誉受损必然会使得金山安全遭受损失,因此微博所涉及的金山公司与金山安全具有关联性。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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