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醉酒驾车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等4人1至2个月拘役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5月4日21时许,庐江县冶父山镇驾驶人方某驾驶皖Q4A2××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庐江县城长江路一施工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发现方某已达到醉酒标准。交通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接受抽血取样,并于次日上午将血样送检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60.8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标准的4倍。 另据查明,其他3名被告人均系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或因交通事故案发,或被交警现场查获,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19日,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作出当庭集中宣判。犯罪嫌疑人方某、吴某、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罪嫌疑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天,有100多名司机亲属和单位同事参加了旁听。4名被告人都当庭服判,对自己的酒驾行为追悔莫及。 据了解,庐江法院此次对醉酒驾车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庐江县首次对醉酒驾车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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