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上海房地产律师特别提醒多份继承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房地产律师特别提醒多份继承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15 10:07:34 阅读次数: 1058
葛先生年轻时插队落户,在当地结婚安家。妹妹葛女士在上海工作。葛女士的女儿李小姐从出生起就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居住,由两位老人抚养长大,大学毕业后才搬回与葛女士一起居住。《上海律师网》

    老父母两人原居住在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内,户口本上分别登记了两位老人、葛女士和李小姐4人。

    2006年,房屋被动迁,取得动迁款。当时老人决定购买新房与葛女士一家合住,由其照料晚年生活。葛女士表示同意后,便以动迁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葛女士一家3口人搬来与两位老人一起居住,照顾老人生活。

    根据老父母要求,新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葛女士、李小姐两人名字,户口本上登记了两位老人、葛女士和李小姐4人,户主为葛女士。动迁款扣除房款、税金、装修等费用支出后,还剩余二十几万元,由葛女士保管。

    老父母与葛女士口头约定,房产以后归葛女士所有,剩余的动迁款中留出10万元给儿子葛先生,也由葛女士暂为保管 (未告知葛先生)。老人另有储蓄存款,由自己保管。《上海律师网》

    葛女士曾与葛先生协商沟通,表示愿意照顾老人今后的生活,目前的生活费由老父母和自己各出一半,日后,老父母的医疗费等开销从剩余的动迁款和父母的存款中支出,如果仍不足,再做商量。葛先生表示同意,但要求取走家中部分物品以作纪念。

    现葛女士想了解的是,在老父母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将来财产如何分配。亲兄弟葛先生和自己作为继承人分别可继承多少财产?若订立遗嘱或财产分配决定,即由老父母、自己和葛先生共同签署是否即可生效?若老父母以后不经自己同意,自行修改遗嘱内容是否有效?是否以老父母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律师分析:

        首先,葛女士的老父母原居住在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内,该户口本上登记了两位老人、葛女士和葛女士女儿李小姐4人。 2006年,房屋被动迁。由于该房屋为租赁房,因此户口本上的4人均有请求动迁安置。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

    取得动迁安置款后,该动迁户内4人用动迁安置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两位老人的要求,新购房屋的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葛女士、李小姐的名字,户口本上登记了两位老人、葛女士和李小姐4人的名字,户主为葛女士。

    现对于老人的要求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一、4人用动迁安置款共同购买房屋后,老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按份共有份额赠与葛女士和李小姐,因此,办理产权登记时只登记该两人的名字,产权只属于葛女士和李小姐两人共有;二、老人现有房屋的按份共有份额,要求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葛女士和李小姐作为显名共有人,自己作为隐名共有人,房屋实为4人共有。

    如根据葛女士上述所说,老父母曾与其有口头约定,约定日后房产归其所有,从这一情形可以推断现房产实为两位老人、葛女士与李小姐4人共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老人与葛女士的约定被看做是口头遗嘱的,则因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该口头遗嘱归于无效。因此,建议葛女士为其老父母办理遗嘱公证或让葛女士的老父母再自书一份遗嘱。

    其次,扣除购房款、税金、装修费等支出还剩余的二十几万元动迁安置款来看。依第一种情况看,上述购买的房屋如果是动迁户内4人共同出资等额享有所有权的,那么剩余的二十几万元动迁安置款也应为4人等额按份共有。

    依第二种情况看,如果上述房屋是在葛女士和李小姐用尽自己动迁安置款份额后,老人用自己的份额补贴购买的,则剩余的二十几万元动迁安置款为老父母两人共有的财产。

    第一种情况下,则只对过世老人二十几万元中的按份共有份额发生继承;第二种情况下,二十几万元在扣除尚健在老人配偶的共同共有份额后发生继承。

    最后,老人的储蓄存款为老夫妻两人共同所有,扣除尚健在配偶的共同共有份额后发生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没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父或母一方去世,又未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时,葛女士及其亲兄弟葛先生及未过世的父或母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葛女士的老父母作为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后遗嘱即成立生效;如果是代书遗嘱的,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后成立生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遗嘱是老人亲笔所写并签名的,无需葛女士、葛先生签名。葛女士、葛先生作为老人的继承人,都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由他们见证的代书遗嘱,即使遗嘱人签名的,由于缺少《继承法》规定的必要要件,该遗嘱也会归于无效。除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须再通过公证外。日后,老人自行变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上海律师网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朋友看管出租房 转眼有了新东家
下一篇:一位卖房者的尴尬经历-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