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王某向林某借款2万元,借期为1年,年利率为10%,但林某提出要预先扣下2000元利息,王某实际借到1.8万元。借款期满,林某要求王某归还2万元,但王某提出,实际只借到1.8万元,加上10%利息,应当归还1.98万元。两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借款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王某实际借款1.8万元,应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故判决王某归还林某借款本息共计1.98万元。
上海债权律师指出:利息是以本金数额为基数,乘以借款利率来计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等于允许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为体现公平原则,贷款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 还应当注意的是,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要求追究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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