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年近六十的王某遭遇不幸,儿子遇意外事故身亡,王妻由于年龄大了不能再生育,王某遂产生了借腹生子的念头。2006年9月,王某与三十多岁的外地女青年吴某在理发店相识,双方订立了一份借腹生子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支付4万元,由吴某在一年内为王某怀孕生子,王某先支付2万元,吴某生下孩子后王某再行支付2万元。同月29日,王某向吴某支付了现金2万元。但是半年后,吴某并未怀孕,王某反悔要求吴某返还2万元现金,吴某则以自己遭受损失为由拒不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吴某间的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且双方对此行为均存在过错,王某明知借腹生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主动找吴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吴某向王某返还所收现金的80%即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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