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王某,驾驶挖掘机时发生倾覆造成该机部件损毁严重,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因遭拒绝,王某诉至法院。双方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均表示愿意做出让步,今天签订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保险金30万元,王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书。
2009年2月15日,王某向成都一家实业公司购买型号为ZX250H-3挖掘机一台,价款为110万元。成都实业公司以王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王某为此支付了保险费1万余元。2010年4月8日,王某作业时挖掘机出险发生倾覆事件,部件损毁严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保险公司拒赔王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64.13万元,同时赔偿损失16万元。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工程机械购销合同、发票、保险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工程机械综合保险单原件、保险业专用发票复印件、报案材料复印件、拒赔通知书、出险车辆驾驶员操作资质材料、车辆施救费用凭证及车辆修理费发票等为证。审理中,保险公司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以外30公里外的公路上,超出承保范围,且事故发生后王某遗弃车辆,未对事故进行报案,存在有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理赔。成都实业公司出庭证实,并确认保险合同属实,对王某的诉请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在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王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愿意让步,并达成以上和解。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民事纠纷律师|上海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