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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室内财物被盗后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路某系夏邑县某住宅小区住户。今年3月1日下午2点路某外出探亲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公安部门勘查发现窃贼是撬防盗窗入室的。路某报案称被盗戴尔台式电脑1台,价值3600元。路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未到位,未按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怠于行使应尽的管理职责,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3600元。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法定的保护和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义务,无过错,亦没有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业主室内财物被盗,从主观上看业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盗窃案件未侦破之前,其损失只能由业主自身承担。上海合同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邑县盛世名家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物业管理合同并未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室内财物被盗承担赔偿责任,路某提交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安管理上存在过错,未按物业管理合同上约定履行义务致其财产遭受损害的证据不足,同时业主主张的财物损失只有本人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又没有由法定评估机构对被盗财物的现值作出评估,故一审法院对路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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