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朋友又是合伙人,经济困难,相互借款,是友情的传递,友谊的见证;但是,欠债偿还,天经地义。2011年6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梅某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葛某18400元。
2010年12月4日,梅某给葛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葛某现金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元),由梅某在12月24号之前还清,到期不还,由梅某负法律责任。签名梅某。”梅某以此款是退伙时应给葛某的补偿款,2010年12月之后梅某未挣到钱为由,至今未偿还葛某。
扶沟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葛某要求梅某偿还184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梅某辩称不同意偿还葛某欠款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http://www.lawyers888.com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李群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公司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及各类民事经济类纠纷等,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二个方面规避客户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用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QQ:439031105 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离婚律师咨询|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法律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债权律师|上海专业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合同律师|上海工伤赔偿律师|上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损害赔偿律师|上海继承律师|律师函|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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