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这是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的一句有关律师职业的描述。
所谓的“难”,主要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
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法律,对于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
,专门列出了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这在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物所律师李孝霖眼里,既欣喜又担忧。
欣喜的是:律师的几个重要权利,都写入了修订后的律师法,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再经批准,拿上三证就可直接见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材料。
担忧的则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这些突破性规定,能得到执行吗?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能得到真正破解吗?
李孝霖的担忧不无道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直言:“目前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完全依附于公、检、法。”
面对修订后的律师法,公检法司这些政法机关如何看待?又该如何应对?记者进行了调查。
审判机关
法官将会作出表率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一些变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6月1日新律师法生效之日起,应当按照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胡云腾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修订的,至今已经12年了。而律师法是去年重新修订的,相比之下,律师法的规定比刑诉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正是法治进步和发展的表现”。
律师是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群体。“法治越发达,公民所需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越多,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就越高。为了保障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了保障公民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权利,律师法才作出了一些修订。”胡云腾表示。
谈到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律师法的实施,将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问题,胡云腾告诉记者,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本职工作,是法官的天职。各级人民法院一贯重视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和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在最高法院出台的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不久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辩护质量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有贯彻新律师法实施的精神和内容。
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胡云腾相信全国广大法官会在贯彻新律师法方面作出表率。
谈到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新律师法的具体举措,胡云腾说,“最高法院对于新律师法的实施非常重视,新律师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院研究室就按照院领导的要求,组成新律师法实施问题研究小组,对律师法中的新规定进行了系统研究,课题组成员还到全国有关地方,召开有法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地方法院法官、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实施新律师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中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还专门提出要求,全国法院要严格贯彻实施新律师法。目前,最高法院研究室和相关业务庭,正密切关注新律师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发现问题将及时研究解决。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审判环节中,人民法院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如何理解这里的所有材料,是指所有关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包括指控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包括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但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等。”胡云腾说。
同时,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最高法院现在要求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其实这些做法也是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相互呼应的。”胡云腾认为。
曾几何时,有些律师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被扣以“诽谤”的帽子,被强制羁押也不是新鲜事。泥菩萨自身难保,又怎会为他人仗义执言呢?为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谈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胡云腾告诉记者,法庭是律师实施职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律师行使法律服务权利的重要场所。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权利。
胡云腾认为,在法治国家中,律师的职责是多元的,不仅被告人需要律师,被害人也需要律师,不仅人们打官司需要律师,公民和法人日常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生活也需要律师。“不要把新律师法保护律师权利的有关规定,仅仅看作是保护律师群体或者社会上某一类人群的权利。”
“因此,国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国家重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表现。”他说道。
检察机关
“对手变强了,不是坏事”
“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素质的机会。”———面对律师法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传出了坚定的声音。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告诉记者,律师法的修改,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律师法的修订,加强了律师在侦查、批捕、公诉等环节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牢固树立‘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巩固和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保证检察机关的职权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王守安说。
记者了解到,为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门作出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研究提出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措施,提高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律师法,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抓紧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法权利。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反贪总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研,对依法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作出安排、提出要求。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和发表意见等项权利得到落实。
王守安表示,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这些诉讼材料的权利。要完善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印等具体问题,安排专门地点和专人接待,尽量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在审判阶段,律师查阅材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查阅的地点和方式。
同时,进一步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检察人员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兼听则明”,特别是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可以帮助检察人员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与律师交换意见。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和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或调取。”王守安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针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应严格区分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的界限。认真落实和执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报复陷害律师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严肃查办。
谈起新修订的律师法,一位检察官说:“你的对手变强了,这不是一件坏事,而是好事,这是一个提升自己水平的机会。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对待。”
王守安也表示,为适应律师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要转变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和策略的研究,周密制定初查方案,并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继续改革侦查方式,集中力量同步取证。
公安机关
尽最大努力执行
记者5月30日联系到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春华时,他刚从济南市律师法培训现场回来。
“别看修订后的律师法只是动了几个法条,涉及的可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根基。”徐春华说。
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无需经过批准了,只要拿着‘三证’都必须让他们见,那么如果是涉密案件呢,实践中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无需批准,是否有例外呢?”徐春华很是头疼。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充分说明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即可依法介入。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基于司法民主化和程序公正的考量,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进步。”徐春华告诉记者。
但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客观上的难度。徐春华直言,律师的提前介入,加强了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机关的对抗性和制衡性。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得案件线索或者其他侦查突破口的做法将受到制约。
修订后的律师法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修订后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配合。那么,侦查机关调查后,律师再去调查,实践中会不会引发翻供等问题呢?这也是徐春华内心的一大担忧。那么,如何在保障律师权利同时,又不让其成为打击犯罪的羁绊呢?
“侦查机关将尽最大努力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同时,要研究新对策,增强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运用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收集有力证据,力争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徐春华表示。
司法部
加强律师管理 保障执业权利
记者了解到,围绕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07年10月30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意见,对各地组织开展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
今年4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与服务工作,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
从2007年11月开始,司法部启动了修订后的律师法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按照轻重缓急,争取在今年10月前,陆续完成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年度考核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
同时,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也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行业规范的清理、制定工作,建立完善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相配套的行业规范、规则体系。
近期,司法部将举办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培训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要求,也积极组织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全面领会修订后律师法的立法精神和修订原则,全面掌握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今年将重点就加强流动律师管理、加强律师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研究,并探索建立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透露说。
修订后的律师法不仅从严格和规范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及程序、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还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地方各级特别是区(县)和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杜国兴表示,围绕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认真履行律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做到依法管理,敢于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杜国兴告诉记者,围绕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将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为契机,积极做好服务律师的各项工作,促进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加强与立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修订后的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得到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努力为律师拓展业务领域搭建平台,推动律师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参与国际竞争;从政治上关心律师的成长,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认真研究并推动解决当前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落实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完善律师税收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律师队伍建设是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和保证,也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修订后的律师法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杜国兴表示。
如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杜国兴表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拥护宪法、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三拥护”和“三维护”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始终坚持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增强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就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杜国兴表示,将继续加强和改进律师培训工作,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学理论,学习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执业规则,提高执业技能。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建设,促进专业化分工,树立专业品牌,提高业务质量。
杜国兴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争取尽快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的工作目标,努力为探索、加强新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提供新鲜经验”。 (王斗斗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