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警方发现疑似长沙“坠井女孩”尸体其DNA已送检
 陕西一警察为还赌债绑架勒索 得手162万后撕票
 据报道南京高温引发大学生砸水瓶抗议不给宿舍装空调
 据悉铁路总公司内设机构撤一增三 业务包括电子商务
 男子骗情妇财色后东躲西藏 潜至寺院拜佛被抓
 据悉阜阳毒奶粉案10周年:当地村民咬牙买进口奶粉
 圣元奶粉致死引轩然大波 问题奶粉频现小孩生命如何保障
 据报道安化化学中毒事件致1死3伤 疑似硫化氢引起
 北京卫生局:淘宝预约挂号行为侵害患者权益
 据悉辽宁猪贩两次“被精神病”起诉四部门索赔200万元
新闻资讯 →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发表日期: 2011-01-09 23:13:53 阅读次数: 2901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时间:2008年06月13日 09:28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最高法院就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司法解释

改变罪名后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法制网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

近来,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自6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案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离婚律师 济南律师 邵阳知名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网 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网 香港婚姻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
中国律法网 香港闫显明律师行 拆迁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 香港遗产继承律师网 北京合同律师 大连律师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云南律师
北京律师资源网 重庆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四川刑事律师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 合同法律咨询 上海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鹤岗律师 南京房地产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连云港律师 西安律师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 杭州法律咨询网 成都律师 上海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离婚协议书 广州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徐州律师 法律咨询 医疗事故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昆山律师
衢州律师 深圳经济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桂林交通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河南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