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史先生说,自己开车时血压突然升高致身体不适,便把车靠路边停下休息,谁知竟被交警贴了违章停车罚单。200元罚款其实也不算多,但史先生
是个较真的人,他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在车里的情况下,交警是不该贴罚单的。为此,他把黄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
昨天,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交警部门的辩称理由很简单:交警开罚单时,这辆车里并没有人。法院以史先生无法证明交警贴罚单时,其本人在车里为由,一审判决史先生败诉。“头晕停车休息,凭啥罚我200元?”史先生一直表示不理解。
法官释疑
当事驾驶员未尽到举证责任
庭审结束后,记者专访了主审此案的法官。据法官介绍,按照常理,如果司机在场的话,执法民警骑摩托车到场、拍照、开罚单、贴罚单等一系列动作肯
定会惊动司机下车交涉。
“整个过程并不短,司机如果是因某种原因未能和交警交涉,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这个举证责任在司机身上。但可惜的是,本案中的原告始终没有拿出证据。 ”
法官还表示,现有的证据显示,这名交警与史先生并不相识,更不可能存在过节,因此交警不可能因恶意开具罚单。综合上述观点,因此最终一审判决史先生败诉。
那么,从这起特殊的案例来看,是不是也应给交警部门提个醒,建议他们在对违章停车行为进行执法时,要注意车内是否有人并取证呢?对此,法官认为法律目前无相关规定,“如果要民警对车内是否有人取证,有点苛求了。 ”
市民:停车休息被贴罚单
史先生今年41岁,在徐家汇附近一家科研单位工作。他告诉记者,自己早在1994年便拿到了驾驶证,算起来驾龄也有18年了。今年1月14日周六,他独自驾车外出,不料行驶到牛庄路近福建中路附近时,因驾驶疲劳,血压升高,“再开下去要出问题的,我赶紧将车靠边停下,想稍事休息后再上路。”
史先生称,在路边停稳后,他便将驾驶座位放倒,躺在放平的座位上休息。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才缓过神来,神志也清醒了,便将驾驶座复原,准备继续行驶。
不料,刚刚坐直,史先生便发现车窗上贴着一张黄单子,下车一看,居然是一张黄浦交警支队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罚款200元。“明明人在车内,交警怎么没叫我,而是直接开了罚单?”环顾四周,已看不到交警的影子了。
史先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了弄清在自己休息时发生了什么,他特地问了附近小店店员,才得知确实有交警来拍了照片并贴了单子。“当时小店店员也很惊讶,问我怎么你人在车里?我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法庭上,史先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进行违章停车处罚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如果人在现场,交警应当先对其进行警告,劝其尽快
驶离;如果司机仍不肯离去,才可以开出罚单。事发时,尽管自己身体不适,但神志是清醒的,只要交警敲敲窗,就可将自己叫醒,但是,交警没有这么做。因此,
史先生觉得,这张罚单自己吃得太冤。
交警: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庭审中,代表本案被告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的是该支队的法定代表人,以及2名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法制办的民警,开具这张有争议罚单的交警并未到庭。
交警部门的辩称理由很简单:交警开罚单时,这辆车里并没有人。交警部门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交通
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因
此交警的处罚方式及流程完全合法。“这名执法交警是名老同志了,经验丰富。我们认为,他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交警部门表示。
交警部门当庭出示了三份证据,分别是停车现场照片2张(一张为贴罚单前车照片,一张为贴罚单后车照片)、公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公安内网电子警察信息,以证明2012年1月14日在牛庄路近福建中路约4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驾驶人不在现场。
庭审焦点:开罚单时车里有没有人?
原告坚持称,贴罚单时车里肯定有人;被告则肯定,开罚单时车内没有人。对此,法官总结说,史先生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中“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的情形,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庭展示了交警部门提供的两张停车现场照片。虽然经过放大处理,但记者发现,因汽车挡风玻璃存在反光现象,无法看清车内究竟是否有人。
对此,史先生指出,交警部门出示的第2张照片是在已经贴好告知单时才照的,不能证明当时自己是否在车内。而尚未贴罚单的第1张照片是从车左前方
45度角拍摄,遇到前挡风玻璃反光,不仅反映不出自己当时是否在车内,甚至连车内蓝色的驾驶座位都无法显示,达不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中要求“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要求。
对此,交警部门辩称,上述法条中“固定相关证据”指的是违法停车的证据,而非驾驶员是否在车内的证据。
法庭上,史先生还提出,事发地点附近有一个街面摄像头,自己到底有没有下车,调取录像一看便知。为此,他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曾要求调取录像资料,
但相关部门却未查阅这些证据。对此,交警部门指出,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需要再调取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调取这段录像。
对于这个争论的焦点,法庭透露,由于已超过录像资料的保存期,因此已不具备查看录像的客观条件。
法院:一审判史先生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交警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被诉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路边停车过程中驾驶人离开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提供了现场照片加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处于车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行政执法要求高效,但执法过程中被告应当更为全面地固定相关证据,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强行政程序合法和证据周密度。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史先生显得很失望:“我没有想到竟然是这样的结果。”史先生称,他可能会提起上诉。(上海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