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误存他人卡储户讨要被驳回
法院:储蓄所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可向获利人追讨
本报讯 (记者李奎)程先生误将现金存入他人的一张邮政储蓄卡内,发现后与储蓄所协商退款未果,于是起诉。
昨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储蓄所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程先生诉称,2010年6月28日,他误将户名为王先生的邮政储蓄卡当成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在邮政营业厅将现金6200元存入其账户内。第二天,程先生再次往该卡存入现金1400元,在签字时发现错误,便立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程先生将邮政储蓄所告上法院,要求返还7600元。
对于这张户名为王先生的储蓄卡的来源,程先生的律师在法庭上解释说,程先生有一次看到侄子拿着一张储蓄卡玩,误以为是自己的卡,就装了起来。
程先生称,在他报警之后,储蓄所人员表示将卡冻结,而且这张卡是已挂失的废卡。但是在他存款时,储蓄所却违反存款业务的相关规定,明知这张卡已挂失,但没有明确向他告知。
对此,被告邮政储蓄所表示,工作人员不可能当场直接挂失,挂失只能由客户本人操作。根据查询的结果,涉案的储蓄卡并未挂失,卡在原告两次存入现金时处于正常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储蓄卡的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储蓄所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钱款存错可向卡主追讨
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表示,本案中,误存钱款的程先生可以直接向涉案储蓄卡的主人王先生追讨。由于程先生与王先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账户上凭空多出的这7600元,对于王先生来说属于不当得利。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公民、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程先生可与王先生协商返还钱财事宜。如果王先生执意不肯返还,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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