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影响工作,已怀孕近5个月的准妈妈佳萱并没有把自己怀孕的事透露给公司。近些年来,像佳萱这样的“隐孕族”不在少数,由于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不准怀孕”,否则或辞职或调离原岗位,使得职场“隐孕族”越来越多。有关专家表示,这些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隐孕”是指女员工为避免因怀孕而影响自己的事业进程,隐瞒自己怀孕的情况,仍像正常人一样在工作。而“隐孕”是继“隐婚”之后女职工为保留自己的工作不得不采取的又一无奈之举。
据佳萱介绍,她是就职于广州一家私人培训机构的一名职场新人,一年多前刚进入公司时,公司老板就明确告诉她,两年之内不允许怀孕。当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之后,怕公司会借此辞退自己,只好强忍着生理反应,跟往常一样工作,以将这种可能尽可能地延后。
佳萱的做法并不是杞人忧天,曾在北京某科技企业就职的小李就是因为怀孕被公司辞退的。在初进公司时,公司也规定两年之内不能怀孕,已婚的她为了进入公司,接受了这一条款。但入职不久,她怀孕了,“隐孕”一段时间之后,被公司发觉,公司遂以“不符合公司用人制度” 和 “欺诈”为名将她辞退。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做出类似“两年之内不能怀孕”这样的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仅局限于私企、外企。北京某学校的王老师告诉记者,当年她应聘时,许多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都将“三年之内不能怀孕”作为招聘条件。当时,她身边的很多同学为了进入到事业单位系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而一些已婚同学工作之后都战战兢兢,一旦怀孕,做一名“隐孕族”成为她们无奈的选择。
记者了解到,“隐孕”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其危害却不能小视。一位医生说,女性在怀孕期间,身心都需要一个较宽松的环境,工作繁重、精神压力过大,不利于母婴的健康,严重时甚至有可能导致流产。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女性员工在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都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例举,而四十二条则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律师对记者说,用人单位类似“两年之内不准怀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更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以 “违反公司用人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如果公司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寻找其他理由变相辞退,建议女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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