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做钢筋工的闫某某爱上了美容店“小姐”朱某。不久后,两人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闫某某也从工地上搬了出来,和朱某租住在一起。2011年2月,在多次向朱某提出与之结婚被拒后,闫某某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朱某捅死。
11月18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下半年,闫某某和被害人朱某相识并随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此后,闫某某多次提出让朱某别再卖淫并与之结婚,但均被拒绝。
2011年2月21日6时许,闫某某再次来到朱某在合肥市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侧所开的美容院内,再次向朱某提出上述要求。
在遭到朱某拒绝后,闫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朱某因害怕向住在隔壁的邻居求救,闫某某遂持单刃水果刀向朱某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朱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系被单刃利器刺切颈部、胸部、腹部致右肺、肝脏、肠管等脏器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由于此案在审理期间,闫某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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