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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网|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房产律师 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姚天和冯丹起诉称,2004年10月,冯丹作词、姚天作曲创作完成了歌曲《诱惑力》。两人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了版权注册和登记,并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演。2008年7月,姚天和冯丹发现康师傅冰绿茶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时所用的广告歌曲《胜利滋味》,是对歌曲《诱惑力》使用和改编,要求三被告在多家电视台和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合理开支11194元。 天津顶津公司称,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代言合同是由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他们并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中央电视台称,其作为广告的播放者,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林志颖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做出任何答辩。 法院查明,《胜利滋味》使用的曲调与《诱惑力》并无差异,只是歌词不同。因而在《诱惑力》已公开发表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三被告对《诱惑力》旋律部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并确认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使用《胜利滋味》曲调的行为,侵犯了曲作者姚天权利。法院指出,天津顶津公司作为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对广告内容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因而判决天津顶津公司、林志颖、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天津顶津公司向曲作者姚天书面道歉,并赔偿2万元。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