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男方父母的财产比女方父母多这样虚构的命题和条件下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甚至称其为‘新婚姻法’,并就此认定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平等,这是社会情绪,并非法理。”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如是说。
10月28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临安法院第四届“天目法苑”论坛在临安召开,与会的高校、司法实务部门、律师及妇联代表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带来的影响及相关问题展开研论,《法制日报》记者就此深入调查,在网婚异态频发的信息技术时代,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怎样的变迁?站在十字路口的婚姻家庭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婚姻家庭的立法又是否应走向民族伦理传统的回归?
新司法解释下的财产分割
《法制日报》记者从民政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民政事业三季度统计数据中了解到,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共146.6万对,平均每天有5430对夫妇离婚,比去年同期增长12%。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固需要法律的保障。”临安法院院长毛煜焕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近年来,临安法院办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大调解”的格局下,今年1至10月办理的519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近1/3适用了调解,承办法官为91岁高龄的老先生闹离婚案还多次上门劝说、平息纠纷。
“婚姻财产纠纷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存在的立法模糊。”临安法院民一庭庭长程建新告诉记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既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归属,也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确立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杨慧丽律师感触最深的是,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十年了,还会有人问是不是结婚八年以后婚前的房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新司法解释施行两个多月,邻居大妈、卖菜大伯都知道父母掏钱给子女买房,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8月23日,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案在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依法宣判,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及分得一半房产的妻子最终没有得到房屋产权,而是获得了补偿款。
既然房产的归属明确,那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汽车呢?通过走访发现,在基层法官和律师间出现了三种声音:其一是属于共同财产;其二是属于个人财产,其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是否可以比照类推适用?对此,中国离婚网创始人、浙江乾亨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和约定制的结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法定制,从从立法背景及民意的角度,主要考虑畸高房价和离婚率增长并存,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主要针对是房屋这类不动产,从立法一致性的角度出发,第七条的不动产不可以比照类推适用。
“离婚是一场关于钱的战争,现实中不乏存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双方为争夺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法院若不受理此类案件,婚姻关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评价说,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维持这一制度,回应了现实的需要,但仍要考虑日后夫妻协议离婚时可否就财产分割判决作出变更等后续操作问题。
多元价值碰撞的婚恋异态
“婚姻改变命运,网络改变婚姻。”网络婚姻起源于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即在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婚姻生活。
“不受结婚条件、空间、种族、文化、年龄、地位、财产状况等各种限制,离婚条件和程序简单,是一种拟制婚姻。”杭州师范大学吴链链告诉记者,精神空虚与寻求刺激心理促使网民不断加入网婚行列,不仅会破坏现实婚姻,导致很多青少年陷入,还会诱发犯罪。
QQ、UC、MSN、电邮、博客、微博、聊天室等各类通信工具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艳照门、开房门、网络裸聊、微博调情等网络事件无不印证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对传统婚姻家庭带来的巨大冲击。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王克先律师就近年来发生的事件进行了归类,主要有六中类型。
其一是现实中的丑事经互联网放大,伤及配偶,若不及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就会造成不良影响,如安徽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婚外情、云南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聚众淫乱,因而被在天涯等论坛贴吧发上“艳照”。
其二是利用互联网、现代通讯搞色情活动、偷情、调情,伤及配偶,如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食品裸聊,江苏省溧阳市卫生局长谢志强与情妇微博调情约会开房等。
“利用互联网散布不良的色情、性爱信息,利用互联网性爱遥控器搞色情交易,甚至实施犯罪犯罪活动……”王克先说,通讯犯罪已慢慢演化成一颗毒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依靠夫妻的责任与自律,还要加强网站、通讯的规范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价值多元化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的异态频出?《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时代变迁及性观念的解放使人们对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认知日渐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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