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足球紧密联系的“中超”二字,却被成功注册在了果酒商品上,为此中国足协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果酒等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判令国家商评委对“中超”商标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了解,2002年11月,周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中超”商标,此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期间,中国足球协会提出,“中超”是该协会独创的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志,并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但商标局以足协证据不足为由,仍然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中国足协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6月31日,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仍然认为足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第三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再次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中国足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一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足协的请求,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对异议商标作出复审裁定。商评委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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