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警在执行公务途中被张洪宝驾驶的重型车撞至一死一伤,继死者周某家属起诉民事赔偿并调解结案后,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伤者张先生索赔案作出调解。
张先生诉称,2011年3月17日16时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怀昌路北石槽村处,张洪宝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周某驾驶警车相撞,造成民警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乘车民警张先生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洪宝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张洪宝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名下。故起诉要求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万余元,扣除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已经支付的1万元,剩余9万余元;要求被告人保新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被告人保新华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2份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在民警周某家属索赔案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类限额剩余2万元,我方会积极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经审理查明,张洪宝驾驶主、挂车辆在被告人保新华支公司投保了2份交强险及2份商业三者险(2份商业三者险保额共计50万)。
因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周某死亡,相关权利人已经就其损失主张权利。交强险限额中的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0万元及商业三者险46万元已经用于就周某死亡起诉的案件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将交强险中剩余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万元及商业三者险4万元用于本案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赔偿张先生6万元;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赔偿张先生2万元。
至此,两案均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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