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监护人及车主均有过错,法院认定车主徐辉承担4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11年2月21日下午,徐辉因其驾驶的摩托车出现故障,将摩托车停放在其租赁房屋门外修理。3岁的小博与其母一起从外面回家,见徐辉在修车,遂上前观看,其母独自上二楼回家,让小博独自一人在一楼玩耍。徐辉修好摩托车后进屋洗手,小博出于好奇将左手伸进摩托车后轮被摩托车链条绞伤。经司法鉴定小博左手缺失10%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博受伤时年仅3岁,其监护人在无家人陪伴情况下将小博独自一人留在楼下玩耍,未尽到对幼子的监护职责;徐辉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屋外维修,修好车后明知三岁幼儿尚在摩托车旁即进入屋内洗手,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有效地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小博的监护人、徐辉对小博受伤均有过错,均应当对小博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由车主徐辉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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