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经济社会注重的就是诚信,自己的大名被列入银行“黑名单”本来就是件很悲哀的事情,而如果不良记录竟然是被人冒用引发的,愤怒油然而生就不为怪了。
9月27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胡艳状告某银行名誉侵权案已经审结,法院首次判决银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被冒名:成了“黑名单”上的人
虽然已时过境迁,但说起自己被人冒名顶替贷了款,并且留下不良记录这件事,现年41岁的胡艳仍是满腔怒火。
胡艳说,2008年10月,家里决定再购置一套住房,可是手头比较紧张。胡艳想一下子把家底都拿去买房,生活质量就会降低,于是便和丈夫商量办理商贷,按揭贷款买一套房。
于是,胡艳和房产公司签订了商业贷款买房协议。可到了银行,她却被告知:“你早已在银行的黑名单里了,不能贷款。”遭到拒绝的胡艳坚称自己从来没有贷过款,怎么可能有不良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想知道具体的情况,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咨询,只有那里可以查找到进入“黑名单”的真正原因。
冒名者:共留下9处签名
胡艳连忙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2004年,“胡艳”就已贷款27.5万元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不仅如此,还多次逾期还款,已被银行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看到这些档案后,胡艳糊涂了,自己从来没有贷过款,哪里冒出个“胡艳”呢?随后,胡艳开始了对真相的探究,她想知道自己被谁冒了名。
功夫不负有心人,胡艳终于查到,“胡艳”名下的这套房,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先后留有9处签名,胡艳发现均不是自己亲笔所签,那“胡艳”是怎么把款贷出去的呢?她下决心一定要找到冒名者。
诉讼:为自己名誉讨说法
胡艳多次找到某银行,却始终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胡艳决定起诉该银行。
从某银行“个人贷款”的记录中,胡艳了解到,“胡艳”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留下的工作单位、个人收入情况等信息均是虚假的。
胡艳认为,某银行未对虚假贷款业务进行审查、监督,没有履行好监督的义务,致使虚假的贷款发生,并造成多次逾期还款的违约不良记录,给胡艳本人的个人信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也给胡艳所期望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艳要求银行停止侵权、修正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的违约不良记录,并出具修正信息的相关材料、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万元的民事赔偿。
银行:承认工作有瑕疵
今年8月,在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银行辩称,当时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时,房产公司和公证处做了前期的工作,都没有发现胡艳是被冒充的,也应该承担责任,理应追加为被告;银行同意给胡艳删除不良记录,但拒绝支付胡艳提出的赔偿金额。
法院调查发现,2004年2月6日,某银行审批了“胡艳”的贷款申请,在购房贷款合同及贷款档案中9处“胡艳”签名均系伪造。
在银行提供的资料内,2004年1月7日,由银行业务员提交内部贷款审核记录中,虽载明“申请人资料齐全,已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同意发放此笔贷款”,但银行对该笔贷款并未与胡艳当面核验。经鉴定的9处“胡艳”的签名中,有7处都在银行的贷款审核档案中发生。
最终,银行承认在审核2004年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个人信誉度降低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最终造成了胡艳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侵害了胡艳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停止侵权,取消胡艳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胡艳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承担7处伪造签名的鉴定费5600元及诉讼费。
案意
冒名者之所以能从银行成功贷款,根源还在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照商业银行贷款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身份,管理者对新增贷款的发放管理不严。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不仅损害了储户的利益,降低了储户在金融机构的诚信度,也严重影响和损害了银行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
“冒名贷款”问题的源头出在银行身上,银行只有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对放贷的各个环节从严管理,加大对违规人员的查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冒名贷款”问题的发生。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冒名贷款”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加强对“冒名贷款”的排查力度,严打“冒名贷款”现象,净化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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