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还有套婚后买的房,却被隐瞒,要求分房产;
男方称,是其父所赠,女方没份;法院认定:男方无法证明房子是父亲所购,该房属夫妻共有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6日讯(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榕法) 关注理由: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其中被公众理解为“婚后公公给丈夫买的房子,儿媳妇没份”这一条款,引发激烈争议。最近,福州市中院就审理了与此相关的一起因离婚房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还有套房子,是在结婚时买的,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隐瞒了,就告上法院。庭审中,男方说这房子是他爸买的,其父亲也站出来对女方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你没份!”据了解,该案是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福州中院审理的夫妻分割房产纠纷的首例案件。
她发现前夫曾瞒着自己买两套房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均为化名)在福州登记结婚。2007年8月30日,两人在台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台江区一套房产及家电、家具归阿勇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阿芳发现前夫阿勇在结婚时还买了两套房子,在协议离婚时却没跟她说,没拿出来分割。一套是在鼓山镇的房子,2005年11月,阿勇跟福州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是在鼓楼区东街街道的房子(经法院委托估价为40.2万余元),是阿勇在2006年11月买的,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认为,这两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他隐瞒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说明,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要回这两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该案一审在鼓楼区法院审理。庭审中,阿勇拿出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购房的发票,称虽然房子是在婚后买的,但钱是他老父亲出的。阿勇的父亲也在法庭上作证,对阿芳说:“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我买给儿子的,你没份!”
阿勇提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两套房子应该算是其个人财产。
一审认定
男方父亲无法证明出钱为儿子买房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他老爸银行账户有这些钱,无法证明买房的钱是他老爸出的,因而不能证明房子属其个人财产。父亲与阿勇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不足,且无其他旁证。鼓山镇那套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所以不予分割,待产权明确后再另行主张。东街街道的房子可以分割。因阿勇离婚时隐瞒房产,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套房分割,对隐瞒者可不分或少分。
最后,该院一审判决,位于东街街道的这套房产权登记在阿勇名下,仍归其所有,但阿勇应按照房屋估值的70%即28.1万余元补偿给阿芳。
二审焦点1
男方如何证明父亲出钱买房?
一审宣判后,阿勇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他说,一审孤立地看待他提供的各份证据(他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他购房的发票),作出了错误认定。当时,他和前妻阿芳的经济能力根本无力购买房子。事实上,购房当时,阿芳就非常清楚这房子是他的父亲出资购买。
阿芳则认为,阿勇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都没有任何联结点,不能相互印证“房子是阿勇父亲出钱买的”。阿勇父亲的账户是2005年11月3日开户,但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没有任何交易记录,而阿勇第一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第二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6年1月13日,两次付款前阿勇的父亲账户均没有大金额提现。这怎么能证明买房的钱是其父亲出的呢?至于阿勇父亲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二审焦点2
离婚未说明房产,隐瞒财产吗?
此外,该案一审争议焦点是“讼争房是否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阿勇认为,这套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确实存有争议,既然存有争议,又如何认定他离婚时隐瞒房产呢?
阿芳称,关于她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状况,由于她婚后生了小孩即在家中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对阿勇除了工资以外的收入并不了解,阿勇还刻意隐瞒,理应在分配财产时少分。
最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点解答
全职太太是最危险的职业?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有人说全职太太成为最危险的职业。
近日,福州各大律师事务所接到许多人打来的咨询电话,问得最多的还是房子的事,咨询者大多是女性。昨日,我们邀请了福州市多位知名的法律专家,解析其中的热点问题。
福州林女士:我和我老公现在住的房子,是结婚后我父母出钱买的。如果离婚分割财产出现纠纷上了法庭,要哪些证据证明呢?
答:婚后买的房,通常默认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确实是夫妻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登记在这一方名下,房屋产权归这一方所有。
福州余小姐:现在住的房子是公公婆婆出钱买的,一次性付款,我老公的名字。结婚后,我当起了全职太太。如果离婚了,我是不是会被扫地出门?我该怎么办?
答:你现在住的房子,你没有份。不过如果离婚了,也不至于会被赶走。根据新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你可以先住在你丈夫家里,或是上法院告他,他应该要拿出房子来给你住。如果你有这样的担心,不妨跟你丈夫谈谈,和你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房产证上给你加个名字,这样你就有保障了。
□延伸阅读
全职太太还有道护身符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例如就有人称,“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婚姻中的强势方更为有利。更有人提出,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
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这条规定是从大局考虑的:面对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至于“全职太太”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在该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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