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一份全市性的“家政合同”,其中有一个惹人注目的条款,就是“禁止保姆陪睡”。9月8日,知名新闻评论人兰恩发在其博客发表文章指出,合同禁睡比保姆陪睡本身还荒唐。
合同能约束很多东西,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承诺约定。但合同不是万能的,如用一纸合同来阻止保姆陪睡,估计没用。不想陪睡的,没必要签,想陪睡的,签了也白签。
保姆,是从事家政服务的一种。无非就是做饭、带孩子、洗衣、收拾房间。带孩子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个“哄孩子睡觉”的环节,但至多是陪孩子睡,这个陪睡的目的相当单纯,就是为了让孩子快点入睡。合同约定的不能陪睡,显然不是指“不能在哄孩子睡觉时自己也跟着睡”,而是指不能陪除孩子之外的主人及其他任何家里人睡。
相信各位看官已经明白,这时的“陪睡”,醉翁之意不是睡,而在于陪。陪是一种额外的付出,含有超值服务的意思。所以,陪睡保姆的价格肯定超过非陪睡保姆。
保姆陪睡之事,时有发生。命运好的,因睡生情,转正为小三;命动差的,因睡招祸,遭女主人一顿毒打滚蛋;不好不差的,处于民不举管不究的地下状态,睡了不白睡,不睡白不睡。
凡事到了大张旗鼓禁止的时候,基本上是已经风行很久了。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草拟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就在这个时候出台。但“保姆陪睡”又岂是一纸合同能禁得了的?若是雇主强奸或猥亵,自有刑罚伺候,合同连个举证的作用都起不上;若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合同也根本管不了裤腰带,难不成公安还要闯进居民家中捉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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