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房小姑出资买 离异哥嫂分家难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最令人关注同时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是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眼下偏偏有一个案例,哥嫂住的房子还是小姑购买的,那又该怎么判呢?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是进步还是退步?
婚姻法律师们最近真的很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明白白地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亮上台面。未婚青年坐不住了,丈母娘和老丈人也坐不住了。结婚前不把财产问题咨询清楚,都不敢登记。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这是现代人独有的理性之举,还是当代婚姻的“怪现状”?婚姻法对房屋产权的规定,对女性的影响到底是好是坏?对此,本报记者邀请婚姻家庭专家徐安琪,共同进行一场小型“圆桌会议”。
本次“小圆桌”参会者:徐安琪,1940年代生人,上,本报“70后”已婚女记者;沈竹士,本报“85后”未婚男记者。。
钮:回想我结婚的时候,两个人都没钱,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妈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还贷,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想过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样算计,这婚还是不要结算了。
沈:谈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看上去很“伤感情”,可是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对婚姻双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谈离婚,并不表示那时的婚姻中不存在“个人财产”。比如传统的聘礼、嫁妆,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发生“休妻”,男方独享房产自然不必说,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净身出户”,那点家底就是她的经济保障。现代社会用法律来调节婚姻关系,把离婚后物质上的“退出机制”说清楚,怎么不是一种进步呢?
徐:我听说,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本来由男方出资买房的未婚夫妇,现在开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资。女方开始改变对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买房,女方买家具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女方注意到,房产是升值的,而动产有折旧,是贬值的。一旦离婚,她们和男方的投入虽然差不多,所得却有天壤之别。与其这样,何不参与“投资”房产?如果男方买房的传统观念因此扭转,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我们的婚姻已经是现代婚姻,但有些观念还比较老旧,靠法律来建立一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婚姻规则,并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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