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胡智超进行公开宣判,并依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胡智超,男,1982年出生于河北省平泉县,初中文化。被告人胡智超与其妻子的女同学李某(被害人,殁年24岁)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9年8月底,李某提出与胡智超分手,胡智超多次纠缠李某,遭到拒绝。同月30日13时许,胡智超来到李某单位,再次遭到李某的拒绝。胡智超遂持事先准备的菜刀将李挟持至单位更衣室内,连续砍击李的头、颈、手、臂等处,致李左颈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智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智超因被害人李某拒绝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持菜刀连续砍击李30余下致死,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应依法惩处,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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