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一男子长期虐待妻子致妻跳楼身亡一案终于有了结果。2011年8月16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虐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长期无业在家靠妻子养活,平日里对妻子非打即骂,总是怀疑她在外面偷人,李某为了一双儿女总是忍气吞声,而樊某却变本加厉。2010年11月3日21时许,樊某像往常一样,叫了一群朋友到其家里去溜麻古。凌晨1时,妻子李某下班回家,看到这群人在客厅里溜麻古,无奈的放下包进房间带自己的儿子和女儿睡觉。这时,李某包里的手机响了起来,樊某立刻起了疑心,拿起李某的手机查看,看到是一个名叫“王兵”(化名)的男人打来的电话,顿时怀疑妻子有外遇。李某连忙解释说来电者是酒店保安,樊某一听更火,抓住她的右手,一下把她甩到电视机上。接下来,樊某不停地采用殴打、辱骂等手段逼迫李某带他去找“王兵”,李某被迫答应。随后樊某纠集数人,准备前往教训“王兵”。李某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趁樊某洗脚之机,留下最后一句话“活着真没意思!”,从二楼窗户纵身跃下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高坠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鉴定出李某身上有其他伤痕,且形成于不同的时间,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樊某经常以打骂李某的方式进行摧残,并致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樊某与李某互为家庭成员关系,樊某虐待李某,致其跳楼身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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