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网站、杂志和报纸的不当广告宣传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演员苗圃在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宣传网上就“被整容”了一次,于是将该医疗美容诊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该医疗美容诊所在侵权网站上的显着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并且赔偿苗圃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苗圃诉称,2010年11月1日,她接到朋友电话,得知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宣传网站上刊登了她的照片作为网站宣传照片,并且在“整形项目”项下的“下额角整形”专题里配以《拥有尖脸尖下巴的女明星》的文字,其中“现在正红的女星们的脸型仿佛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即使不是这种脸型也要把自己整成这种脸型再出来混。…苗姐姐的脸已经很尖了,她这两年尖的愈发厉害”的字样,使得浏览网页的网民误认为她进行过下额角整形手术。故诉至法院,要求美容诊所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医疗美容诊所辩称,由于是转载他人文章,所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而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苗圃的诉讼请求。 上海李群律师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有权排除他人损害的人格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使用苗圃的照片和配加的文字系辅助宣传、介绍自己诊所的情况,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并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是否转载文章不影响侵权事实,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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