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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漂流遇险19人身亡 家属告上法庭索赔300万
发表日期: 2011-08-19 08:49:53 阅读次数: 919 

两年前,35名驴友网上相约,到万州、云阳交界的峡谷中探险、漂流,不料遭遇山洪,结果19人遇难。这起事故该谁担责?事后,10名死者家属将云阳县旅游局、云阳县泥溪乡政府、云阳县河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活动组织者告上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昨天,记者了解到,这起官司有了结果,市二中院近日终审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漂流遇洪水19人身亡
  
  2009年7月,市民谭超在网上发布了到万州潭獐峡探险、漂流的信息,得到重庆主城区及万州等地35名驴友响应。同年7月10日晚,35驴友来到万州区长滩镇一废弃的度假村露营。次日中午,他们赶到万州梨树乡龙头村,由周太平带领众人从龙头村老湾出发,进入潭獐峡后,向云阳方向漂流。
  
  当35名驴友漂流到云阳县龙窟峡境内时遭遇山洪,包括谭超在内的19人被山洪冲走,不幸遇难。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300余万
  
  遇难者的家属王嵋昨天告诉记者,当时跟他一起生活了5年的妻子黎娜(时年27岁)跟3名好友一起参加了这次探险游,但包括妻子在内的3人都再没回来。2年过去了,留给王嵋等家属的伤痛,仍难以抹去。
  
  “当时,龙窟峡对外打了广告,称游龙窟峡每人30元。”王嵋说,看到这则广告后,妻子才决定前往的。既然事发景区已对外盈利性开放,出了这么大的事,景区与主管部门就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于是,王嵋等10名遇难者家属请来律师,将云阳县旅游局、云阳县泥溪乡政府、负责开发的云阳县河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云阳河龙电力公司),还有谭超的姐姐谭静告上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赔偿。
  
  “10名遇难者家属一共索赔30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占大头。”代理本案的重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传亮说。
  
  法院一二审均判家属败诉
  
  但云阳县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谭超等35名驴友未经任何单位和部门许可,便进入潭獐峡。另外,云阳县南三峡风景区包括龙窟峡、火山峡、藏龙峡。云阳河龙电力公司开发经营的是火山峡。而根据事后公安机关对多名幸存者的询问,这些驴友没买门票。
  
  云阳县法院认为,谭超通过网络发布外出活动的消息,黎娜等34人自发参加,没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故这次活动属自助活动;在活动中遭遇山洪,导致19人死亡,系突发山洪所致;该团从非开放区域进入潭獐峡,没经过任何人允许,也没告知任何主管部门,属于擅自进入该区域,且遭遇山洪的云阳龙窟峡并未进行盈利性开放。
  
  法院由此认为,本案35名参与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自助旅游,应当对自身安全等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云阳县旅游局、云阳县泥溪乡政府不应承担责任;因没证据证明云阳河龙电力公司是龙窟峡的开发者、经营者,故云阳河龙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谭静也并非谭超的遗产继承人,故谭静也不应担责。于是,去年底,法院驳回了10名遇难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10名遇难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但市二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遇难者家属的上诉请求。
  
  死者家属不满二审判决
  
  “这个结果,在我们意料中,但我们肯定不服。”昨天,王嵋、吴大敏等遇难者家属称,景区都公布了价格,怎么能说龙窟峡没对外开放?
  
  而高传亮律师也称,他曾翻阅了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云阳县政府工作报告》,其中2007年的报告说“龙窟峡在规划建设中”;2008年的报告又说“龙窟峡已对外开放。”
  
  记者注意到,市二中院对此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云阳县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龙窟峡的规划、建设、开放的内容不一致,该报告不能作为龙窟峡实际对外盈利开放的定案依据。”我们会征求10名遇难者家属意见,考虑是否申诉。“高律师说。
  
  提醒
  
  参加探险游
  
  最好事先告知主管部门
  
  登山、漂流、探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驴友开始热衷这样的活动。但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呢?
  
  昨天,上海李群律师提醒驴友:作为户外活动的爱好者,应当对户外活动可能遭遇的危险给予足够重视和充分准备。同时,驴友们外出活动前,最好先应与当地的政府、旅游、景区等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让对方知晓,人家才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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