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常常遇到这样的提问:我们已经分居两年,是否已经自动离婚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婚姻法关于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么经过双方协议,一致同意离婚,此时需要经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手续。
如果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则必须要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
而分居两年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而非双方不经过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婚姻,即所谓的“自动离婚”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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