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茶陵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李艳平受贿案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李艳平对受贿金额存在异议,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涉嫌受贿罪对李艳平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查明,李艳平,女,现年44岁。她在2008年至2010年担任茶陵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全县农林水利的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湖南省水利工程公司的谭某贿赂款人民币288000元及购物卡10000元;另收受茶陵县虎踞农场的李某人民币20000元。今年1月21日,李艳平被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另查明,2010年上半年,李艳平通过他人退还李某20000元。2010年6--8月间,李艳平因担心事发受到刑事追究,又将188000元人民币及10000元购物卡陆续退还给了谭某,另外100000元现金被检察机关于今年3月18日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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