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前东家子女怀疑骗取其母亲钱财,王阿姨将严家三兄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6万余元。近日,嘉定区法院驳回她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5年初,王阿姨到严家当保姆,负责照顾严阿婆的生活起居,直至2007年底辞职离开。不料时隔三年,严阿婆的三个孩子找上门来,要求她归还“擅自拿走的7万元钱”。王阿姨称,在对质过程中,严阿婆的大女儿抓住她的头发,逼她承认骗钱,还拨打110报警。此后,严家大女儿多次到她住处吵闹,弄得周围邻居都知晓此事,导致她失去工作。于是,王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万元。
严家三兄妹则认为,王阿姨片面夸大事实,说法根本不足信。庭审中,王阿姨请三名证人作证。两名证人证实曾听王阿姨说过她和严家人因钱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也是听王阿姨说的,没有听其他人提起;第三位证人称曾看到严家大女儿与王阿姨争吵,但不清楚争吵内容。
法院认为,王阿姨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必须证明三被告实施了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严家三兄妹仅是与王阿姨就钱款事宜进行核实、对质,经110调处后,三兄妹没有在小区内或其他公共场所大肆宣扬或以其他方式丑化王阿姨的人格。从王阿姨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两名证人获得的信息均来自王阿姨的陈述,故他们的证言不具备证明力。第三位证人的证词同样不能证明原告王阿姨的陈述内容。
鉴于原告王阿姨未能充分举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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