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租自家房屋,王先生在网上留下个人信息,岂料随后接连不断接到房屋中介的电话和短信。不堪其扰的王先生将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上海热线网和其公司网站首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电话费100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侵权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即中介公司需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给付王先生电话费100元。
去年5月下旬,王先生将其位于本市闸北区彭浦新村的居住房屋出租的信息发布在“赶集网”上,欲出租其中一间房间。中原物业的业务员在网上看到王先生的此条信息后即与王先生进行联系,王先生便将其手机号码告知了对方。此后,王先生自5月底日至6月下旬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中原物业业务员通过各门店电话打来的电话28个,更让王先生反感的是这些电话不分昼夜,其中有两天每天打来8通电话,甚至还有有6次是在晚上9时05分至10时11分之间。直至7月7日那天王先生两次未接听中原物业业务员打来的电话,此后才算暂告一段落。然而之后王先生仍然陆续接到中原物业业务员通过短信平台发来的推销房屋的短信。期间,王先生曾于2010年6月21日向上海热线市民频道进行投诉,中原物业得知该情况后与王先生对此问题进行沟通,因沟通未果,王先生遂于201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原物业停止电话、短信恶意骚扰,在上海热线网和其公司网站首页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和电话费100元。
一审审理中,王先生撤回要求中原物业立即停止电话、短信骚扰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精神损失费为1元。中原物业则向法院表示,愿意补偿王先生通讯费等相关费用100元。一审遂判决中原物业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给付王先生电话费100元,驳回王先生其余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期间,中原物业方面表示已做好了对公司业务员的通知工作,并承诺今后不会再拨打王先生的电话或向其发送短信。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限定性,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一方才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原物业对其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在案事实及证据,依据日常经验法则亦无法作出王先生因受到电话骚扰而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结论,因此对王先生的该项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另对于王先生请求中原物业在上海热线网上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的范围仅限于王先生本人,因此其赔礼道歉的范围亦应仅限于本人,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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