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惯窃被处死缓的陆明,出狱后不仅未痛改前非,反而伙同狱友做起了毒品生意。往返于广东与上海贩运冰毒等四公斤毒品的陆明,在两次逃脱追捕后被抓获。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陆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曾经因犯惯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陆明,到2007年4月13日才被刑满释放。然而陆明并未就此改过自新,不仅开始吸食毒品,还伙同狱中结识的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一同做起毒品买卖。2010年3月24日,陆明为贩卖毒品与陆某某等人驾驶沃尔沃轿车至广东省普宁市,在获取毒品后于3月26日凌晨驾车返回上海,陆明携毒品回到包头路的住处。
当日凌晨3时许,陆明与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别克轿车离开住处小区欲外出进行毒品交易时,遇公安人员堵截后逃逸。随后,陆明指使其妻徐某(另案处理)将住处内的毒品转移,徐某持毒品至住处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徐某随身携带的纸袋内查获含量为70.10%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995.07克;此外,公安人员还从陆明住处客厅、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27克、尼美西泮0.32克、三唑仑0.22克等。2010年3月26日凌晨陆明逃逸后,还指使陆某某为其转移人民币现金103万余元,并于同年3月30日、31日两次逃脱追捕,直至同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3月期间,陆明还曾伙同妻子徐某多次容留陈某、郝某等人在租住的包头路住处等处吸食毒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人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次陆明去广东是为了获取毒品,在包头路陆明住处查获的纸袋装3,995.07克毒品具体所藏位置系徐某接到陆明电话指示欲将之转移时才从陆明处获悉,徐某对此原先并不知情,以及陆明2009年以来从广东省汕尾地区购买毒品并在上海进行贩卖、陆明有在被侦查人员拦截下强行闯关脱逃的行为等情况。陆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4,00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陆明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陆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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