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
观点A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系共同财产,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代表着另一方已支付。只有夫妻离婚后,才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
观点B
分居夫妻是一种特殊状态,夫妻二人的收入未共同使用,父亲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父母分居而非离婚,随母生活的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这起湖北第一起婚内抚养费官司,不仅当事人各执一词,也引起法官激烈争辩:父母没离婚,子女能否索要抚养费?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支付是否就视为另一方支付?
近期,江汉区法院一审、武汉中院二审,判付婚内抚养费。而据记者采访所知,最高法院对婚内抚养费并未作明文规定。此案判决依据何在?
租房陪读再婚夫妻起争执
去年3月29日,51岁的陈女士走进江汉区法院水塔巡回法庭,代15岁女儿状告其父索要抚养费。
法官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陈女士和大她6岁的丈夫王先生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娜娜。2009年9月,娜娜考入汉口一所重点高中。为了让女儿减少奔波,陈女士决定在学校旁边租套房子,自己则放弃打工专门当“陪读”妈妈。陈女士每月有1500余元退休金。
这一决定遭到王先生的反对。王认为,家离学校步行不超过半小时,父母没必要如此娇惯孩子。他的月收入仅1680元,还要还房贷,在外租房会给家庭带来较大负担。
不过,陈女士当月还是带女儿到校外租房居住,再未和王先生来往。日子久了,陈女士感到经济吃紧,母女沟通后,女儿决定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由母亲作做理人。
据了解,此前的1998年、2007年,陈女士曾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后撤诉,两人仍维持夫妻关系。
四次交锋夫妻俩各执一词
娜娜诉称,爸爸只顾自己消费,与妈妈分居后完全未尽抚养义务,起诉要求爸爸承担生活费、学费、购手机费、房租费等计7万余元,还要求支付2010年10月直至自己能独立生活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房租费850元等。
因案情罕见,2010年4月至11月,江汉区法院水塔巡回法庭四次开庭,让双方充分阐述意见。
陈女士称,根据相关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而中断,故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王先生反驳,夫妻并未离婚,收入共同用于家庭开支。在夫妻分居期间,他承担了房贷、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家庭开支,夫妻俩各自承担了家庭义务。从公平合理角度,妻子支付女儿抚养费应视同他亦支付,请求驳回诉请。
峰回路转法官找到突破口
昨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立案背后的曲折故事。
该院曾向武汉中院专题汇报。市区两级法院经磋商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同意受理。
但分歧仍在。从以往判决来看,只有夫妻离婚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这起湖北首例婚内抚养费官司,引发法官内部激烈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系共同财产,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代表着另一方已支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居夫妻是一种特殊状态,夫妻二人的收入未共同使用,父亲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而最高法院对婚内抚养费也未作明文规定。后来,主审法官从最高法的一则回复中看到突破口,该回复提到“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一锤定音首判婚内抚养费
据此,江汉区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目前,被告与原告母亲虽然仍是夫妻,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
去年11月,江汉区法院依照夫妻双方承担一半费用的原则,判决王某向女儿一次性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生活费、学费等共计9760.2元;王某自2010年12月至女儿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王先生提出上诉。今年3月,武汉中院依照最高法院的回复内容二审认为,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一审判决“支付生活费”用语不当,遂将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改判为支付“抚养费”,其余一审判决均予维持。
王先生昨告诉记者,他此前已将1万余元各种费用转交女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声音:首判案例的借鉴意义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婚内抚养费纠纷,其实大量存在于现实婚姻家庭中。
值得欣喜的是,尚未颁布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名资深法官称,我国法律规定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湖北首判婚内抚养费案提供了一个解决此类纠纷的借鉴渠道。当然,夫妻和睦家庭和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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