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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房子赢得美人心 婚后一周闹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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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赢得美人心 婚后一周闹分手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02 10:56:36 阅读次数: 1046
“我们肯定遇到了借恋爱骗财的女骗子!”陈先生情绪激动,说自己的老父亲已经被自己气病不起。


  35岁的陈先生大龄未婚,偶然结识了漂亮清纯的杨小姐,二人一见倾心,迅速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一个月后,陈先生为表示自己对女友的真心,将父亲陈老爷子名下的房产瞒着父亲过户给了女友,后来二人很快领了结婚证。


  但是几个月后杨小姐提出离婚,陈先生大呼上当,说杨小姐是骗子。陈先生的父亲陈老先生,即房屋的原产权人,将新的产权人杨小姐和儿子陈先生一起告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过户时陈老先生和杨小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陈老先生诉称,自己早在十几年前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但是按照单位规定,自己只享有部分产权,没有完整产权,去年得知,只要将该房屋办理交易过户,房子就能取得完整产权。当时想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儿子陈某,然后儿子再给自己过户回来,从而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但是自己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一切均委托儿子代办,自己一直以为过户到儿子名下了,直到儿子和杨小姐闹离婚时,才知道房屋竟然在杨小姐名下。


  据第三人陈先生讲述,原告即陈先生的父亲当初是要把房屋过户给自己,并且委托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当时自己正在申请两限房,如果名下有房产就会丧失了排号资格。


  正在为难之际,当时相恋一个月的女友杨小姐主动提出,表示愿意帮忙,把房子过户给她,然后她再过户回陈老先生名下。当时陈先生内心有所犹豫,女友就生气了,埋怨自己没有真心真意。陈先生为了讨女友欢心,遂决定瞒着父亲把房子过户到女友名下。


  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房产交易部门要求,需要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把父亲的房屋价款定为8万元,合同需要父亲亲笔签字,陈某和女友商量好共同骗着父亲签的字,老父亲对合同内容毫不知情,出于信任儿子陈某,看都没看就签了字,还一直以为房子是过户到儿子名下了。


  第三人陈先生后来说,办理完过户手续没多久,杨小姐突然说要和陈先生分手,说二人相处不合适。陈先生非常恼火,生怕赔了房子又失去美人,于是对杨小姐下了通牒,要求杨小姐要么返还房屋,要么好好和自己过日子,否则就去公安局报案。十天后,杨小姐表示回心转意,和陈先生领了结婚证。可是婚后一周左右,杨小姐即提出离婚。


  陈先生大呼上当,只好向父亲陈老先生坦白房子的过户情况。于是父子俩认定杨小姐是通过恋爱结婚骗财,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没有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


  被告杨小姐辩称,房子是自己结婚前,从陈老先生手里买的,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之前,自己反复向原告确认产权问题,而且还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8万元,后来在产权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当面询问后,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认为房屋买卖真实有效。


  至于房屋价款,自己当时要支付给原告陈老先生8万元房款,但是原告拒绝收钱,说这钱是送给自己和陈某过日子用的。当时自己和陈某正在谈恋爱,而且陈某带自己见过陈家的亲属,杨小姐很受陈家人喜欢,陈老先生不收房款,是将自己作为儿媳看待。


  调解过程中,原告律师说,原告签订合同完全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名,而且房屋价值50多万,但是合同约定为8万元,显失公平。原告和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被告杨小姐拒绝把房屋返还给原告陈老先生,本案调解不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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