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本市A区有一套产权房,现王先生欲将该套房屋出售,经朋友介绍,黄先生与王先生相约前往该房屋处看房。看房后,黄先生对房屋满意,于是黄先生当日即给了王先生人民币2万元,王先生收到该钱款后向黄先生出据了一张收条,该收条载明:2008年5月10日收到黄先生购买*路*号*室房屋的订金贰万元。但黄先生回家后与家人就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商量,黄先生的家人不同意其购买该房屋。第二天黄先生就找到王先生要求其退还人民币2万元,但王先生不同意。无奈之下,2008年6月,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返还订金人民币2万元。
评析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有预订的意思表示。而对“定金”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西安中所涉的收条中载明的为“订金”,而非“定金”,故黄先生给付王先生的是购房订金,该订金双方没有约定具有定金性质,且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法院应判令被告王先生将人民币2万元订金返还给原先黄先生。
判决
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先生将人民币2万元订金 返还给原告黄先生。
http://www.lawyers888.com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李群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公司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及各类民事经济类纠纷等,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二个方面规避客户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用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工伤律师|上海劳动合同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李群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损害赔偿律师|律师|债权律师|上海继承律师|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免费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函|律师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