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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上海房产律师】中介保管定金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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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中介保管定金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01 14:57:57 阅读次数: 1047

案情

2007年5月,邓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赵女士将其所有的本市A处房屋出售给邓先生,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82万元,签订合同之日邓先生向赵女士支付定金人民币8万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当日,邓先生、赵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人民币8万元的定金由中介公司提存,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当日,由中介公司交付给赵女士,抵作房款。两份合同签订后,邓先生就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房屋定金人民币8万元。没想到赵女士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6月底向邓先生和中介公司发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的通知》称自己并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定金,要求撤销合同。无奈之下,邓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赵女士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赵女士返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支付人民币82000元的违约金。

评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定金由中介公司提存,邓先生于合同订立当天未直接向赵女士交付而是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人民币8万元的定金,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按照该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提存的意义在于,买卖双方任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都不能收回或者收取该定金,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以体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作用。三方约定定金抵作房款,而《居间中保合同》约定的中介公司支付房款给赵女士的条件尚未成就,中介公司在收到邓先生交付的定金后未立即给付赵女士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赵女士以自己没有收到定金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赵女士向邓先生和中介公司发通知的行为,则是赵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表现,即赵女士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邓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即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赵女士应当支付邓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判决

法院支持了邓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邓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赵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并赔偿邓先生违约金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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