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放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除探视子女外,未经被害人同意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接触被害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市首例禁止令判决。
2010年9月7日,经天长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同年10月19日16时许,张某某在冯某某家中,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冯某某赶张某某走,张某某称:“房子什么的都是我的,我烧了都不给你。”后张某某在冯家二楼卧室,将冯的衣服放在床边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离开,致使二楼卧室被严重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作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决定,同时判处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不得接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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