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
我是2008年5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愿意接受公司协商解除的要求,但是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公司只愿意给予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我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我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奖两块组成的,而且销售提成奖占了工资的大部分比例,因此我没有接受公司的补偿方案。请问,经济补偿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小李
小李:
你公司按照你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该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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