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对一起车主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所致交通事故判作出判决,判令车主赵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6.1万元。
2010年7月6日14时,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沿常德市朗州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湾大桥南桥头时,遇洪某驾驶电动车从朗州北路罗湾大桥西侧侧道进入朗州北路横过车道。由于赵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同时洪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横过道路,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原告洪某已构成八级伤残。交警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照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温情提示,为了分散交通事故风险,妥善保护您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您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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