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的美国公民杰瑞(化名)来沪工作,相识了小他17岁的中国女孩陆菲(化名),仅半年时间双方恋爱迅速升温,已到谈婚论嫁地步。不懂中文的杰瑞在女友陆菲协助下觅得中意的婚房,他以143.6万元价格购买了该房,为表达恋人恩爱情意浓,除了身心相爱外,还想留下历史般的见证,遂在房产证上登记他与陆菲两人的名字。
一、恋人购房均为产权人
2002年,受美国某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派遣杰瑞来沪,在该规划设计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2004年春季,当时40岁的杰瑞与23岁的陆菲相识,开始异国恋,很快双双坠落爱河。同年7月16日,杰瑞通过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开具了证明,杰瑞宣誓“我是美国公民,持有编号为0379*****的美国护照。我现年39岁(周岁),于1964年生于秘鲁利马,我现在是单身,可自由结婚。”
见到杰瑞的未婚证明,陆菲提出要求杰瑞购置婚房,通过房产中介商牵线搭桥。杰瑞在陆菲的帮助下,选中了西康路某高档楼盘面积为121.36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143.6万元。杰瑞和陆菲均以房产所有人,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的共有人。除了先期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外,其余房款杰瑞办理了银行贷款。随后,两人又投入到房屋的装修中,陆菲也添置了部分家用电器。可未曾料想,这对恋人还没有走进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却各奔东西。
二、为房产人正名引诉讼
分手后,让杰瑞一直感觉不快,产权证上还留有陆菲的名字。2010年2月、9月间,杰瑞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应登记为他独自所有。但相比当初买房至今,7、8年过去了,涉案房屋的房价,目前评估价值为480万元房屋,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引出了长达1年之久的诉讼纠纷……
2010年2月,杰瑞起诉到法院称买房时,“经陆菲和陆菲的父母亲要求,要在房产证上添加陆菲的名字,考虑到结婚用房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就欣然同意将陆菲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杰瑞认为,自己在上海公司有份工资,在美国公司也还另有工资收入。认为该房屋的出资人是自己,银行还贷还是自己。当2007年初,两人恋爱关系结束时,曾向原女友陆菲提出,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变更为自己,陆菲却要求给予她经济补偿,否则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此,曾支付给陆菲补偿款8万元,但陆菲拿到该钱款后仍不配合变更登记。在2009年12月,又得知陆菲与他人登记结婚,已生育小孩,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权利人为自己。
该起诉讼,因房屋的银行贷款未还清,若诉讼则要列入银行为第三人,杰瑞因举证需要暂作了撤诉,表示清偿了贷款后再告。
2010年9月,杰瑞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称已全部偿还了银行贷款。声称身为美国人的他,生活中的AA制习惯根深蒂固,不可能在没有结婚时,与陆菲两人的钱混在一起用。
法庭上,陆菲则辩称杰瑞根本不会讲中文,语言无法沟通,从开始委托中介购房到办妥产证,都是自己在经办或充当翻译角色,不然杰瑞根本办不成。认为在购买该房屋过程中,自己均拿出现金用于购房和装修,还添置了家用电器等物件,涉及金额不下20万元。
陆菲还说“杰瑞在沪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还贷,若没有自己经济能力作担保,无法办妥银行房屋贷款。”认为自己在购买该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陆菲认为该房屋分割,双方均有50%的所有权。
在说到与杰瑞分手的原因时,陆菲又说,“不是自己提出分手的,是杰瑞一直不愿与自己结婚所导致。因未举行订婚仪式,杰瑞所买的钻戒都没有给过自己。”并向法院提出对涉案房屋,作价值评估。
三、精心调处化解平息
记者发现一个细节。在法院2010年6月30日开庭笔录中,书记员记载了杰瑞叙说:“2005年1月装修完工后,由原被告两个共同居住,至2007年分手止。”但庭后,杰瑞的律师在审阅该段笔录后修改为“由原告居住至今,被告周末有时来居住,”的表述。
2011年1月中旬,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涉案房屋评估价“为480万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39552元”。
对于评估价,双方态度似针尖对麦芒。杰瑞认为,不应该以480万元来分割该房屋的价格,而应该以2007年分手时的房价来确认。强调当时已与陆菲谈妥给予10万元补偿,已实际支付了8万元,待过户完毕后再支付2万元。而陆菲则认为,应以评估的480万元价格来确认房屋价值,各50%产权作分割。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首先、若以杰瑞承诺的补偿10万元来打发陆菲,显然是对陆菲不公,从物权法上看毕竟该房屋产权证上有她的权益,事实上杰瑞能购买该涉案房屋,陆菲也出力不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其次、若要满足陆菲提出的房屋价值50%的权益主张,也不切实际。从现有证据看购得该房屋,杰瑞承担了购房经济给付责任,杰瑞是该房屋的主要出资人,杰瑞与陆菲的诉讼属于同居关系析产,它毕竟不同与夫妻关系的财产分割;再者、对房屋价值的认定,不能以2007年当时的价值来确认,毕竟当时双方未达成均能接受的意见,那么该房产只能以评估480万元的价值,来做分割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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