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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违纪事实不成立,解除合同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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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违纪事实不成立,解除合同属违法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12 20:10:44 阅读次数: 1398
[案情介绍]
    陈小姐于2008年9月进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小姐担任人力资源助理一职,月工资为5000元。
    2009年11月中旬,陈小姐被诊断已怀孕,此后其上班经常迟到数分钟。同年12月4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以陈小姐“当月迟到次数大于3次”为由,给予陈小姐书面警告一次,陈小姐解释称系怀孕初期,走路需特别小心所致。
   2010年4月28日,公司再次以陈小姐累计“当月迟到次数大于3次”为由,作出书面警告一次。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二次及以上书面警告为最后警告。
    次日8时,陈小姐身体感到不适,需到医院就诊,向公司人事经理打电话请假,未能联系上,于是发短信告知需请假看医事宜。上午9时公司上班后,陈小姐向直属主管电话请假并进行录音,直属主管称已知晓其请假看病事情,要求其就诊后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当天下午,陈小姐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电话,被告知因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属于旷工,并称因其已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触犯严重过失行为者,或受到最后警告处分后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将作即时辞退而给予任何的补偿”,作出了立即解除与陈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
陈小姐得知自己在孕期中被解除劳动合同,非常委屈和难以理解,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恢复期间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目前,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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