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小姐于2008年9月进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小姐担任人力资源助理一职,月工资为5000元。
2009年11月中旬,陈小姐被诊断已怀孕,此后其上班经常迟到数分钟。同年12月4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以陈小姐“当月迟到次数大于3次”为由,给予陈小姐书面警告一次,陈小姐解释称系怀孕初期,走路需特别小心所致。
2010年4月28日,公司再次以陈小姐累计“当月迟到次数大于3次”为由,作出书面警告一次。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二次及以上书面警告为最后警告。
次日8时,陈小姐身体感到不适,需到医院就诊,向公司人事经理打电话请假,未能联系上,于是发短信告知需请假看医事宜。上午9时公司上班后,陈小姐向直属主管电话请假并进行录音,直属主管称已知晓其请假看病事情,要求其就诊后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当天下午,陈小姐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电话,被告知因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属于旷工,并称因其已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触犯严重过失行为者,或受到最后警告处分后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将作即时辞退而给予任何的补偿”,作出了立即解除与陈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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