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 【上海合同律师】买卖合同解除是否该支付中介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合同律师】买卖合同解除是否该支付中介费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09 15:00:04 阅读次数: 969

 【案情】原告是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信息咨询以获得中介费用的中介公司。被告张某欲出售其房屋及车库,后在原告的撮合下,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经共同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没有依约支付中介费用,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原告以居间合同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原告认为其已完成了居间合同所有义务,被告应依照协议支付中介费用。两被告则认为他们虽然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经他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约,没有实际完成房屋交易,不应支付该中介费。

  【评析】两被告应当支付该中介费用。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本案中,张某欲出售的房屋在原告的撮合下,已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两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本案中,张某即使因无权处分房屋产权而导致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除非原告违反居间合同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才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http://www.lawyers888.com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李群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公司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及各类民事经济类纠纷等,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二个方面规避客户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用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工伤律师上海劳动合同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李群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损害赔偿律师律师债权律师|上海继承律师|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免费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函律师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上海合同律师】预付费消费行为指引月内出炉 五行业将有示范合同
下一篇:【上海债权律师】男子报复银行 用316万硬币付抵押金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