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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通知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3-09 15:25:21 阅读次数: 1073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本市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本市自2010年7月全面启动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全年通过6期38090份次履约信息的报送,完成431份预警合同的核实,纠正418份劳务合同的不良履约行为,约谈69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13份劳务合同进行了重点监控。劳务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已形成信息报送、复核确认、稳控化解工作流程。春节前,在各方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之下,劳务纠纷隐患基本能在履约过程中得到控制和消化,确保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夯实履约监管工作基础,更好地掌握劳务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使企业、监管部门能迅速发现问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施行范围
   2011年3月1日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二、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要求
   1、劳务作业发包人应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劳务作业发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后,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根据价款支付情况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
   三、 相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建委应加强日常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及时纠正劳务作业发承包企业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行为,并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
  
   2、各省驻京建管处应督促所属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按规定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在发票开具环节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住建委对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不良支付行为进行纠正。
  
   3、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支付行为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将其支付情况记入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中,并由发票管理单位加强对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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